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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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1月29日

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诚信江苏建设,加强交通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素质,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关于深入实施江苏文明交通工程的工作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人是指持有我省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所有人是指在我省注册登记机动车的自然人。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在我省发生的交通失信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由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信用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会同文明办、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人民银行、保监等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记录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交通事故等信息,归集一般、较重、严重交通失信信息。

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将驾驶人交通失信信息纳入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建立个人文明交通信用档案,推进文明交通信用管理的应用。

其他部门依据《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交通失信行为实施联动惩戒。

第四条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便利的原则,坚持教育和惩戒相结合,推动驾驶人诚信守法,促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

信息记录与归集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基本信息应当记录姓名、住址、联系电话、驾驶(身份)证号、准驾车型、初次领证时间等信息。

机动车所有人基本信息应当记录姓名、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所属机动车号牌、注册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交通失信行为: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四)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被记4分以上的;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被记满12分,或者除本条第(一)(二)(三)项外的其他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次以上的;

(五)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度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安全违法记录累计20起以上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较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因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拘役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

(五)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校车标牌、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次以上没有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

(八)汽车所有人在汽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1年后仍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

(九)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危险品运输车、渣土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驾驶证记满12分的;

(十)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十二)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一般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交通失信行为:

(一)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

(二)收到追偿通知书后,有能力履行却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偿还义务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发生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所属机动车每年度涉及较重交通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托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归集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交通失信信息,并与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对接。

第十条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依托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整合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基本信息、交通失信信息,生成文明交通信用记录档案。

信息记录的应用

第十一条各级文明办、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银行、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文明交通信用与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评先等挂钩,及时查询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对交通失信行为人实施相应惩戒。

第十二条对有一般交通失信记录的人予以提醒、教育,并督促改正。

第十三条各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按照《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予以禁止报考、应聘等惩戒。

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行业机构在评优评先时,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人,作为不授予荣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公路客运、旅游客运、校车服务、危险品运输、渣土运输企业在招聘营运驾驶人时,可以查询应聘人员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对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的人,不予聘用。

对校车、渣土运输车驾驶人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由教育行政、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通报所在单位,建议予以内部处罚、转岗或解除聘用。对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车驾驶人有较重或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实施相应惩戒。

第十五条银行在审批发放个人贷款时,对申请人有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作为限制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在承保机动车保险时,对机动车所有人有较重、严重交通失信记录的,依据相关规定,适当上浮保险费率。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对文明交通信用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登录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网站,填写并提交《文明交通信用记录异议申请表》。

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处理。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基本信息有异议的,由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确认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变更。申请人对交通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及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有误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更正并发送至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更正有误记录。

第二十条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有效期1年;较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有效期3年;严重交通失信信用记录,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有效期5年,期满系统自动修复。

第二十一条1年内参加文明交通志愿服务活动满60个小时,或因见义勇为被市级以上表彰评为先进个人的,可以对一般交通失信信用记录进行修复;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处罚被变更或撤销,已不属于交通失信情形的,应当予以修复。

第二十二条除信用记录有效期满系统自动修复外,其他需要修复信用记录的,由当事人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查,符合条件的,通知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复。

第二十三条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电话、短信、邮件或信函等方式,及时将异议处理结果、信用修复结果等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处理异议、修复信用。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还应当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异议处理程序等。

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信息系统应用、管理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核实信用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

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监管,严格文明交通信用记录的查询、修复等程序,保障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


2019年6月25日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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