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十项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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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01日

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十项基本要求

为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全国以及全省综治维稳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公安厅、教育厅《江苏省中小学幼儿园治安保卫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确保校园安全和稳定,现提出以下十项基本要求:

一、所有学校门卫一律聘用专职保安,实行24小时值守,并配备对讲机、橡皮棍、防爆长棍、防割手套等必要装备。专职保安年龄不得高于50周岁。

二、上学、放学高峰时段,在学校主要出入口必须安排不少于2名的专职保安人员同时在岗在位。寄宿制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保安力量。

三、学校应组织不少于3名教职员工佩戴明显标识,在上学、放学高峰时段,开展对学生的疏导、护导和管理工作。对提早到校学生,要加强看护、管理,避免学生在校门口及附近聚集、逗留。

四、必须在学校主要出入口门卫(传达)室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110紧急报警按钮。

五、学校主要出入口,应至少安装1个与公安机关联网,能够清晰显示出入人员体貌特征及车辆牌号的彩色视频监控探头,并保证24小时进行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六、校园围墙应安装周界报警或电子围栏系统,并24小时设防。

七、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除上学、放学时段外,所有校门一律关闭。上学、放学时段,禁止学生及教职工以外人员进校。

八、本校师生及车辆一律凭有效证件出入。其他人员及车辆需进入校园的,值守门卫应履行“电话联系确认、核验真实身份、检查携带物品、逐人逐车登记、发放来访证件”等工作职责,严防来历不明人员进入校园。

九、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涉校突发事件,学校应建立健全警校联动、快速反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及工作机制。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学校要定期开展各类不安定、不安全因素的排查,及时消除隐患。

十、属地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上学、放学高峰时段学校周边地区的治安巡逻与交通疏导。

本要求适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教育部门主管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办的各类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


2019年6月25日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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